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288
  •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18-06-25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我委会同财政厅对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对了部分收费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我委会同财政厅对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对了部分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的检验检测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执行)。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化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区内各事业单位收取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附件)执行。为避免市场发生恶性、无序竞争,区内外的社会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委托双方可在上述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特种设备经营服务性检验检测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根据国发〔2016〕29号文件规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文件中“原第四部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部分”修改为:“第四部分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审查服务收费”;取消原第四部分 “一、证件发放”项目中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锅炉安装使用登记证等所有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和“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中的“设计单位资格、制造单位资格、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维修单位资格、气体充装单位资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等鉴定评审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在新的文件中“第二部分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部分 三压力容器检验”内容中增加:“对于汽车制造企业等采购整体气瓶组的整装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按设备整体安装工程总造价的0.50%收取”。

五、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凡事业单位须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社会化检验检测服务机构须领导税务票据,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收费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2167号)、《关于重新制定我区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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