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2)、《殡葬服务定价成本构成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8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含公平竞争等)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收费管理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征求意见稿)
3.殡葬服务定价成本构成指南(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买丽娜 联系电话:0991—2818656(传真)
邮箱:sfc@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范围内(含兵团)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经营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及收费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制定与管理,应坚持既要推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定价方式】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其他服务。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遗体洗礼、骨灰寄存、墓穴挖坑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殡仪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墓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公墓,即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即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拍挂与划拨混合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五条【职责划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仪延伸服务、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并进行日常收费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殡葬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并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殡葬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履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定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仪服务收费,按照定价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考虑服务成本和财政补贴,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服务收费,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准许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合理利润不得超过成本的20%。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且自愿选择的殡仪服务和个性化墓型设计及装饰的收费标准,由殡葬用户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
第七条 【墓地管理】公墓经营单位要合理配置公墓档次和价差。墓区建设应当符合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坚持墓位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原则,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经营规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要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不得擅自越权定价、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殡葬服务,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不得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殡葬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应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在同一区域或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内出售的骨灰、遗体墓地,需提供低价位服务收费项目(一万元以下,且在三个月内能够满足安葬需要,含冬季),不得直接出售中高价位服务。殡葬服务站(中心)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下浮执行。
第九条 【明码标价】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营业前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优惠政策】各地要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对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减免或免除相关费用。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或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按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要求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特殊形式】严格控制通过举债方式建设墓地。殡葬服务经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对其下达经营指标。各地不得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等方式约束群众选择殡葬服务机构的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经营单位不得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提高殡葬从业人员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对收费政策、收费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等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不定期评估。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殡葬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收费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将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第十四条 【解释说明】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部门 |
计量 单位 |
备注 |
一 |
殡仪服务项目 |
|||||
(一) |
基本服务项目 |
|||||
1 |
遗体接运 |
到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含抬尸、对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装殓等。 |
政府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次 |
分基础运费及每公里加价运费两部分。考虑遗体运输车辆类型(车辆使用超过5年需下浮)、里程数、等候时间、空驶等情况计价;平面抬运、人工上下楼层数等定价。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
2 |
遗体存放 |
将遗体放入遗体冷藏或冷冻设备内,以低温方式保存遗体。 |
政府定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间/具/天 |
根据存放时间,24小时为一天,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 |
3 |
遗体火化 |
用火化机对遗体、遗骸或残肢等进行焚化。 |
政府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 |
可根据火化炉类型、火化量、火化对象类型等分类定价。 |
4 |
骨灰寄存 |
约定期限存放骨灰。 |
政府定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盒/月 |
|
5 |
遗体洗礼 |
按民族习俗将遗体进行清洁卫生处理,将遗体进行包裹等。 |
政府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 |
城市遗体洗礼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殡葬服务站(中心)可参照执行,也可由家属与外请洗礼人员商议确定。 |
6 |
墓穴挖坑 |
根据墓穴规格、尺寸进行挖掘。 |
政府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 |
可根据民政部门规定的墓穴规格、尺寸,以及南北疆岩土、环境条件、季节差异等分类定价。 |
(二) |
延伸服务项目 |
|||||
1 |
遗体防腐 |
采用化学药剂等防腐保存遗体,含遗体防腐袋等材料。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 |
根据遗体的大小、处理方式等分类定价。 |
2 |
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 |
对遗体容貌进行普通修饰和美化,含面部清洗、遗体更衣、包括理发、剃须、化妆等。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具 |
可根据化妆师级别、耗材类型等分类定价。非正常、特殊遗体、上门服务及家属特殊要求双方协商收费。 |
3 |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告别厅设施设备租用。提供哀悼、祭奠、追思逝者的礼厅(含礼厅内电子显示屏、空调、尸棺、围棺简易花饰、花架、像架、哀乐、固定花圈等布置物品)。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场次 |
可根据大中小(原则上大厅为300平米及以上,中厅为100平米-300平米、小厅为100平米及以下)、设施设备配置等分类定价。 |
守灵间设施设备租用。提供守灵的礼厅(含礼厅内固定布置物品)。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间/天 |
可根据装修、设施设备配置等分类定价。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 |
||
二 |
公墓服务项目 |
|||||
1 |
公益性公墓价格 |
墓地安葬(放)逝者遗体、遗骸或骨灰的安放葬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公墓,含招拍挂与划拨混合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座 |
可根据墓穴、格位、节地生态安葬等葬式类型等分类定价。 |
2 |
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 |
对公墓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一次性收费不超过20年,自购墓之日起计算,包含周期内的日常环境维护、安全管理、硬件设施、墓地管理员劳务费等)。 |
政府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 |
元/每年 |
|
附件3
殡葬服务价格成本构成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殡仪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包括人工费、消毒费、殡仪服务车燃油费、维修费、折旧费以及其他必需材料费等(不包含过路、过桥费)。遗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核定。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面议)。
遗体存放(含冷藏)。包括人工费、电费、冷藏间设备折旧费以及日常维修管理费等。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核定。24小时为一天,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
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包括人工费、燃油费、火化间、火化炉及其他设备折旧费、维修管理费、灭火毯及其他材料费、骨灰整理、收敛费用等。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骨灰寄存。包括人工费、骨灰寄存间及设备折旧、维护管理费等。骨灰寄存费标准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核定。
遗体洗礼费。包括人工费、水电费、清洗用品,清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折旧费用等。遗体洗礼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墓穴挖坑费。包括人工费、工具折旧及机械设备折旧(使用)费等。墓穴挖坑费标准以元/坑·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二)延伸服务项目
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包括整容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遗体整容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特殊遗体整容价格面议。
遗体防腐费。包括防腐设施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遗体防腐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分为告别厅和遗体守灵设施两部分,包括房屋折旧费、人工费、水电暖费、家具及吊唁设备折旧费等。告别厅设施设备租赁费以元/场次为计费单位核定,1个场次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遗体守灵设施设备租赁费以元/间·天为计费单位核定,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
二、公墓服务项目
(一)公墓价格
土地成本。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至各墓位计算土地成本。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
建墓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财务成本、配套设施费等构成。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价格加损耗成本。配套设施费按规划要求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规划面积分摊计入成本。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不计此项成本。
(二)公墓维护管理费
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水电费、消防费、资产折旧、绿化养护费、卫生保洁费等。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群众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
如国家另有新的办法或规定,从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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