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区居民车辆保有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全区老旧小区在初始建设时对车位建设没有硬性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基本按照1:1至1:1.2的配比率配置停车位,停车需求与车位供给的矛盾比较突出。普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基本上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确有建设单位单方面大幅提高车位租赁费,强迫业主不得不购买停车位的现象发生。考虑到业主对建设单位所有权的地下停车位存在交易依赖性强、无替代品、竞争性小、缺乏价格弹性等特征,不具备市场调节价的基础,2020年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三章明确,我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或占用建设单位、业主共有及业主自购的车库、车位,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其中:车位租赁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的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场地占用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停车服务费是指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
您建议中所提的明确租赁车位和产权车位的收费标准在《办法》中均有具体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县(市)发改委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租赁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居住区配套居民机动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目前,乌鲁木齐市等城市细化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定期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配建标准,保证新建项目的停车设施建设充分。
后期,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疏解价格矛盾,理顺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机制,科学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项目审批,将停车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审查,从源头改善小区停车位不足等问题。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