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娜·加合帕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区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发展情况
2022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2〕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22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25号),明确“加快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发展节能环保型乘用车、新型纯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制燃料电池汽车”。为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3年9月,自治区成立新能源汽车发展协会,目前已有国家电网、石油石化、汽车生产销售、充换电设备生产及运营、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会员单位123家。
自治区现有整车生产企业4家(2家乘用车企业、2家商用车企业),已建成整车产能9万辆,其中:乘用车产能7万辆、商用车产能2万辆。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2家,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汇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台直流充电设备;阿克苏新疆京橙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050台交流充电设备、600台直流充电设备。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3年3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交发〔2023〕25号),明确了2023—2025年建设目标任务,要求新(改)扩建及已建未交工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全部采用高功率快充技术。截至2023年底,已在全区105对高速(含一级)公路服务区、36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累计建成充电桩683个、充电车位1147个,实现了高速公路和具备条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100%覆盖。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明确了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及具体工作要求。2022年9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及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22〕24号),就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有序充电”等新模式。电力公司要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开辟绿色通道,为居住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三、健全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开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示范、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积极开展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稳步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充电服务平台建设等八个方面建立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电动汽车充电桩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2023年1月1日后新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结合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迭代更新。自治区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围绕我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需求,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并支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升级转化。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汽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处和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