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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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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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2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发改能价〔2016〕1729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食盐价格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价格放开前,全区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现行食盐的政府定价管理相关政策,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保持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食盐市场动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盐生产、流通、储备等工作,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和食盐市场供应稳定。要将食盐零售价格纳入生活必需品的日常价格监测,加强预警分析,对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三、各地要加大对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提前放开价格、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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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