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法规〔2016〕17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管理创新和简政放权,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我委对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下放审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审批权限3类、下放审批权限11类、将委托审批转为正式下放审批10类(详见附件)。取消审批权限是指政府不再对此类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是指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独立行使。我委下放的审批权限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再次下放至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
二、审批权限下放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专项建设规划对项目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强对项目的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专项建设规划的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牵头对本行业项目进行监管。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及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各级发改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项目审批程序是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民主的重要前提,是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效益的基础。自治区此次虽然下放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但是对于项目审批的要求没有降低。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认真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把好项目审批关。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印发前已上报我委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我委已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本着为地(州、市)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由我委相关处室在完成评估论证后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对接收资料尚未委托评估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退回,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取消和下放政府投资审批项目子项目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附件:
取消和下放政府投资审批项目子项目录
一、取消的审批项目子项
1、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
2、 天然林保护工程
3、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子项
1、 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
2、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3、 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
4、 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
5、 县级妇幼保健院
6、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8、 县级公共体育场
9、 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10、 残疾人设施
11、 基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三、将委托下放转为正式下放项目子项
1、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 乡镇政府办公业务用房
3、 困难地区政治学校
4、 基层党校
5、 基层干部职工周转宿舍
6、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7、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
8、 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
9、 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
10、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