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755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放开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部分律师服务价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4项服务内容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金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服务: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其收费仍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54号)和《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47号)规定执行。其它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废止以下放开服务价格涉及到的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政策及其内容
(一)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942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注册会计师承办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43号)。
(二)原自治区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价非字〔1993〕48号)。
(三)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7号)。
(四)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54号)和《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47号)。
三、各地(州、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待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各地(州、市)及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反馈。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