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5〕21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起,我区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收费许可证保留使用到2015年年底。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新发改收费〔2011〕9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费的规定》(新价非字〔1993〕13号)同时废止。
二、由于全区收费许可证即将到期,请各地从3月1日开始,做好收费许可证延期工作,此项工作要在5月中旬完成。
三、为了保证今年收费数据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附件中的表一、二),及时将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信息录入“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做好收费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动态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帮助各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及时报送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为下一步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打好基础。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收费工作现状、转变管理方式的做法、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5月底前将收费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