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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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4-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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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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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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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1-23 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31日起施行。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令第46号),对定价原则、水价构成等内容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建立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启动起草工作,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细则》。

问:请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七章38条,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定价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具体定价权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定价原则。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本着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四)定价机制。一是以成本监审或价格调查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与债务资本收益率挂钩,引导供水经营管理单位降低财务成本,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管网维护、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设定供水负荷率指标,抑制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四是建立供水价格监管机制,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五)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残疾人托养等公益性行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兜牢民生底线;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特别明确以上三类中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六)计价方式。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二是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结合实际可以执行两部制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的,仍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四是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七)定调价程序。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听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价格调查。

问:请问《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受水户有何影响

一是有利于获得更好的供水服务。通过价格机制与行业管理的有效衔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二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节水意识、改变用水习惯、节约水资源。三是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通过信息公开等措施,推动供水企业价格(收费)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严禁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水价新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推动我区城镇供水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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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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