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我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三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的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我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实标记制度,在招商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明确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校企、中外联合等合作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办学行为,加强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