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4〕4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深刻把握“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确保“赈”出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7号令)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以工代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以工代赈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产粮大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
第四条 以工代赈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五条 以工代赈受益对象包括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济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自治区和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地(州、市)监管、县(市、区)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主动谋划项目储备与遴选,强化调度,实施全过程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九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自治区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项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内容和政策要求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自治区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地(州、市)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和遴选,编制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自治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州、市)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地(州、市)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将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季度通报,跟踪掌握本地区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自治区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劳务报酬发放 就业技能培训 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劳务报酬发放 就业技能培训 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自治区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把解决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谋划,选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乡镇政府,摸清当地农村劳动力数量(含弱劳力、半劳力)、就近务工意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分布及规模底数。
(二)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其他项目业主单位,广泛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内涵,排查群众务工技能、村级劳务合作社及施工队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会同行业部门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科学谋划、找准项目,积极申报。各地要充分动员当地驻村工作队参与项目谋划,对于驻村工作队谋划推荐符合投向并全程参与管理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当地富余劳动力多不多、群众就业需求大不大、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不强、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不高等,作为谋划项目储备的首要标准;对于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高的储备项目和带动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务工就业多的项目,应优先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专门章节,区分劳务工程量和机械工程量,科学论证吸纳带动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效果。项目概算(预算)表,单列每项具体工程应发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清单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将符合标准的项目及时入库,强化项目滚动储备,并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衔接。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级审批部门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联合审查机制,分级把关,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重点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规范提高项目质量。
第二十九条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尽量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监督举报电话“12317”等受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规范建立群众务工台账、劳务报酬发放台账、技能培训台账。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动报酬台账必须有务工人员签字按指印。
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有关资料逐项梳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项目资料系统完整。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完善所有产权手续。项目移交后,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四十一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政府或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并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邀请发展改革部门参照以工代赈项目验收办法验收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六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四十七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分领域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五十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 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五十二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调度、抽查、交叉检查或其他合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实现项目监管全覆盖。
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以工代赈专项资金、表扬激励的重要因素。自治区、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对以工代赈政策执行有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调减以工代赈专项资金规模、暂停年度项目申报等方式进行约束惩戒。
第五十五条 对由于各地(州、市)、县(市、区)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申报、发放上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十六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新发改代赈〔2007〕7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新发改代赈〔2007〕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