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4〕3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2019年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形成了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监审形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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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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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自治区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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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燃气管网配气价格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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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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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跨地(州、市)以及兵团与地方交叉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辖区内跨县(市)的和地(州、市)所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县(市)所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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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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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供热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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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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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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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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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运输 |
自治区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的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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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定价成本 |
授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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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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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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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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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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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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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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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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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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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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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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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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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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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特殊行业等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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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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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托育服务 |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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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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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公益性公墓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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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按照《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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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地(州、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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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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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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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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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管理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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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工程交易等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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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产品质量、纤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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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居民供气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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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居民供水、供热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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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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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仓库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监审范围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发生的仓储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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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
授权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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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监审目录不包含中央监审项目内容,在我区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审项目、监审内容一律按中 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
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经自治区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在辖区内行使地(州、市),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工作职能(暂未授权兵团相关价格管理职能的事项除外)。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油气管道运输、水利工程供水、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的成本监审,经自治区明确的,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成本监审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在各师(市)供电营业区内,开展自治区明确的电价相关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