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令)和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公交〔2020〕73号)有关要求,决定规范我区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费,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机动车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时,其体检费统一按照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执行。驾驶人体检费属于自费项目,由驾驶人按自愿有偿原则,在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以及二级以上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驾驶人适应性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13号)、《关于恢复部分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内容的复函》(新价非字〔1998〕75号)、《关于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新计价费〔2003〕1268号)、《关于恢复驾驶证有效期满到期换证适应性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88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发改价费〔2005〕812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驾驶证有效期满到期换证适应性体检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9〕85号)等文件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