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政策,促进和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接种信息服务费用。 二、疫苗接种单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专项用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收费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疫苗接种单位须在同级发展改革委《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办理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