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加,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要求,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现将我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标准。渐变绿反光号牌每副15元(包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补发号牌可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采用电子化行驶证,免费发放。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单位(不含企业)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库〔2020〕45号)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各执收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到同级发展改革委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使用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单位网站以价目表、标价牌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