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326
  • 发文字号:新发改规〔2020〕9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 2020-09-17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确保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服务秩序,现决定延续使用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文件3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待新的《收费基准价格》正式公布施行后,本通知即自行作废。

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8 19:1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发改规〔202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201762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对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该文件试行期已满。

鉴于20205月以来,司法部陆续公布施行了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及目录,对相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项目作了调整,自治区需要结合司法部新的文件规定制定新的《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以下简称《收费基准价格》)。为确保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服务秩序,现决定延续使用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文件3年(自2019628日至2022627日),待新的《收费基准价格》正式公布施行后,本通知即自行作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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