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规〔2020〕1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要求,现对2020年4月29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4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使其在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第三方三年内将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修改为“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对其违约行为在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发改委于2020年4月29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
审核服务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根据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有偿提供成本审核服务的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评估等相应资质和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服务单位。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规范运作、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行“谁购买谁付费”原则,购买方式和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转嫁给被监审对象。
第六条 下列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可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
(一)重大的、复杂的成本监审项目;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成本监审项目;
(三)其他适合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成本监审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成立监审组。监审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审核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
(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监审办法》的规定向监审对象下发成本监审相关文书,收集成本监审资料,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三方开展参与成本审核工作;
(四)对第三方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
(五)按规定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标准,开展成本审核,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不少于2人的专业人员,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被监审对象进行成本审核;
(二)及时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成本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按时完成成本审核任务,保证成本审核质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禁止转包行为,对有转包行为的第三方,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在成本审核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监审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条 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遇到需要与被监审对象协调的政策问题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与被监审对象协调,第三方不得自行与被监审对象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将与成本审核服务无关、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其他事项交由第三方实施。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将引入成本监审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三方审核服务费用纳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选取确定第三方,应按照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服务收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购买服务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到位。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对成本审核数据资料作出保密承诺,对其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章 验收运用
第十七条 第三方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可参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也可以根据具体成本监审项目的实际情况围绕成本审核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制作。
成本审核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成本审核对象及项目基本情况,成本审核依据,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成本审核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对第三方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将该项目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经营者。
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从成本审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成本审核报告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成本审核报告,应当作为成本监审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项目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第三方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及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作底稿),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对其违约行为在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