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就业〔2015〕62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就业〔2014〕2604号)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就业〔2014〕260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内容为建设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级服务站,并配置相关设备。项目建设有关功能要求,按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执行。
第三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在确保建设规模和功能设置的情况下,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鼓励支持与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四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在服务设施缺乏、设备简陋,且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地区。鼓励各地(州、市)自筹资金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优先支持建设1个县级服务中心和部分乡镇(街道)级服务站。已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集中开展乡镇级服务站建设。县级服务中心建设规模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20-50万(含)人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50-100万(含)人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乡镇(街道)级服务站建筑面积按乡镇实际确定。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采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标准包括建筑综合造价及必要的设备配置费。
第七条 县级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351.5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499.5万元/个;常住人口50-100万(含)人的,666万元/个;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814万元/个。对县级改扩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185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277.5万元/个;50-100万(含)人的,351.5万元/个;100万人以上的,425.5万元/个。对乡镇级新建、改扩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分别为29.6万元/个、24.05万元/个。乡镇级项目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占上限比例核定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申报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是指导自治区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的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各地按照专项建设规划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须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项目(必须是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资金配套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按时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优先排序。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选址、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及工期安排等,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同时,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形成IMO格式电子数据,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有关地(州、市)需开展项目建设的县级行政单位个数、常住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筛选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列入建设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三条 凡经审核已纳入储备库,但中央当年未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资金配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建成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进行稽察,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严禁在项目建设中合并、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也不得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
第十六条 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中央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设计重大变更需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方能组织实施。自建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由各地州市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委托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竣工验收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补助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竣工完成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附件: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1.概念定义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基本要求
2.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20-50万(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50-100万(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
2.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3.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在其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就业、人才引进和代理、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人才引进手续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代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法律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方便疏散,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3 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人才引进和代理服务区、等候休息区。
咨询服务台。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息栏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综合服务区。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区。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招聘洽谈区。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用来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人才引进和代理服务区。设若干服务柜台,为本地引进人才和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提供手续办理、代理等服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区、等候服务区、自助服务区、政策宣传区。
咨询服务台。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业务办理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政策宣传区。配置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小册子等有关资料。
3.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区。设置申请仲裁接待咨询窗口、调解室,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解室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3.6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区。设有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书面审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行政调解等服务。
3.7 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均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机房建设应根据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合理确定设计级别并执行,同时设计服务场地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8 综合利用服务大厅。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等各项功能分区业务用房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4.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4.1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必要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发布、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法律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等。
4.2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3 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装置、综合服务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
信息发布装置一般可设置纸制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综合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多功能教室,主要用来开展职业培训和指导。
4.4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域一般由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组成。
业务办理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务。
等候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查询区。配备告示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咨询和宣传服务。
4.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设置仲裁立案窗口、调解庭、审理庭,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解庭、审理庭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4.6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书面审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行政调解等服务。
4.7 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4.8 综合利用服务大厅。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的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5.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参考标准
5.1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因履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5.2 基本要求。县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